第三章 会 员

时间:2023-03-13

 

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的愿望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(一)个人会员须满足以下要求之一:
1. 具有讲师、助理研究员、主治医师、主管技师、主管护师、主管营养师、工程师等以上相应技术职称的营养与食品及相关学科人员;
2. 取得本科及以上学位的营养工作者;
3.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,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,或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,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;
4. 非高等院校毕业,从事本专业工作八年以上,并已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;
5.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,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者。
(二)单位会员:
1.学术单位会员: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所在的高等院校、研究院所、医院、事业单位等作为本会的学术单位会员。
2. 企业单位会员:从事营养相关领域的企业,有3名以上的重庆市营养学会个人会员,自愿申请成为企业单位会员,经本会考察审核并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。
(三)荣誉理事、荣誉会员、名誉会员的授予
1.荣誉理事: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上一届理事会成员,可授予荣誉理事称号。
2. 荣誉会员: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专家、学者,按章程规定,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。
3.名誉会员:对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,具有较高学术威望,热心参加或协助本会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、学者,按章程规定,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:
(一)本会邀请,或由1名理事推荐;
(二)提交入会申请表;
(三)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;
(四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五)会员注册登记;
(六)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(六)有权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;
(七)有权向本会提出请求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的必要支持和资助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(一) 遵守本会章程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、信息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连续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;
(二)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。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、暂停行使会员权利、除名处分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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