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时间:2023-03-13

 

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
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,代行会员大会职权。会员代表人数最低不得少于70人。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、会费标准;
(二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(三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,原则上应差额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(四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(六)审议理事会提议,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
(七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须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,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,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,原则上应采取差额。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(三)选举产生负责人(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),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/3,原则上应采取差额。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2年应召开一次会议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,并向会员代表公告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/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。理事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理事组成。理事会人数(比例)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/3,应为奇数,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,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;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七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九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;
(十一)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;
(十二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三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涉及负责人、常务理事选举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,原则上应差额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并同时换届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
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,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。理事连续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;理事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。
经理事长、1/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,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。

 
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组成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、三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项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,应为奇数)。
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
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,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。
常务理事连续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;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。
经理事长或者1/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第四节 负责人
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、副理事长若干名、秘书长1名。
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,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,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,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。
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,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(三)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;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界限为70周岁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六)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选任制。秘书长和理事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秘书长应为专职。
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可连选连任,但不得超过2届。
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一般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特殊情况可由本会秘书长担任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(二) 督促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 督促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。
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二) 章程和法律授予的其它职权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,协助理事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;
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 提名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。
(五) 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。
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理事长审阅、签发。会议纪要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五节 监事会
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5-9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选举产生。
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
(一)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(二)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;
(三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监事会每6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四十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 主持监事会工作;
(二) 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以及其他有必要参加的会议;
(三) 代表监事会对本会重要业务活动、重要事项、涉法涉诉事项等发表意见和建议,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、质询;
(四) 检查、督促理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;
(五) 本会章程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、本会规章制度、监事会决议确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履行职责。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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